第283节(2/2)

江进任由他审视,直到余钺问:“你约我见面, 是为了什么事?”

江进回答:“只是有一些怀疑想要证实。我希望是我想多了。”

余钺又错开眼神, 心里已经明白江进的指向, 他没有选择装傻,也不打算表态。

江进见状, 自顾自道:“你可以不回答我, 我先说我的,你听听看。”

“要给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定罪,至今都是司法判定上的难点, 关键就在于如何判断在犯罪的时候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没有发病, 最终还是要负刑事责任, 但会轻判。问题是怎么证明呢?发病是主观的, 判定却是客观的。以前也有判例,犯罪嫌疑人是急性突发短暂精神病,之前没有精神病史,偏偏就在案发那几秒钟之内, 犯罪嫌疑人发病了,经过司法鉴定只能免除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责, 并非外界以为的那样, 只要医院给诊断, 或者犯人装疯卖傻就能蒙混过关。这里面有三个要素, 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是精神病患者犯罪,戚晚符合。第二,必须经过司法鉴定程序,戚晚也符合。她的发病历史和住院材料早已递交,确认无误。第三,是目前比较有争议的一点,那就是在犯罪时要确定戚晚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或者无法辨认自己正在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要么就是戚晚搞不清楚自己在犯罪,要么就是戚晚控制不了自己,因此导致悲剧。

照目前的证据来看,戚晚在案发当晚做事说话是有条理和逻辑的,在张大丰和周长生相继倒下之后,她还给两人和现场拍了照片,还知道删除监控视频中自己的部分。案发之后,戚晚和郗晨、辛念还在雨中商量下一步对策。

如果她当时正在发病,这些步骤不可能完成。不过最终判定还要看法庭审讯结果。

站在江进的角度,他认为这件事已经没有辩解的余地,但就在这个时候余钺提供了一份笔录。

余钺作为戚晚最亲密的人,也是唯一一个有机会记录下戚晚日常的人,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笔记。

笔记中记录了戚晚每次发病时的表现,她在精神混乱的情况下还能像是正常人一样做事说话,当然那种状态是疯狂的,可是在过程中却依然有自己的一套规律,且具备条理性。

清醒之后,戚晚对自己做过什么一无所知,她的记忆会出现断片,有时候会记得一些,却以为那些都是自己做的噩梦。

事实上在戚晚住院期间也曾多次发生过类似情况,出院后改善许多,只偶尔发生。

做笔录的时候,江进就问过余钺,既然出院后病情反复,为什么不告诉戚晚,为什么不送她回医院继续治疗。

余钺的解释是,戚晚不想再回去,而且就那么两三次,情况不算严重,他不希望给她造成太大精神压力,私底下也问过医生,这种情况是否要回医院治疗。而医生的答复是,先观察看看,如果有进一步激进行为,就要住院。

余钺的笔录等于侧面证实了戚晚的病一直没有痊愈,而且他还提到在十三年前案发当晚,他见到的戚晚也处于同样恍惚,像是“灵魂出窍”的状态。

余钺虽然没有直说,但等到这些内容送到辩护律师手里,必然会将次作为疑点,指出戚晚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不稳定,很可能是在发病。

要佐证这一点也不难,戚晚在写小说之后也曾有过“角色扮演”过于入戏的表现,她还会将自己代入杀人犯。

目前看来,刘锋鸣这个案子追究真凶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是刘锋鸣先拘禁小心和戚晚在先,而且在拘禁过程中有过威胁、恐吓,甚至威胁到小心和戚晚的生命,所以即便是戚晚和小心联手杀死刘锋鸣,在法律上也属于正当防卫。

事实上,余钺的笔录影响最大的也不是刘锋鸣这个案子,而是十三年前那个雨夜。

这个案子对郗晨、辛念和戚晚最为不利的点就在于,她们最初是有杀人动机的,否则就不会联手骗张大丰,并给他下药。

在控制住张大丰之后那数个小时中,按照她们自己的说法,她们曾有过动摇,设想过不杀人的处理方式,但最终还是搭进去两条人命。更有甚者,事后她们还联系上靳寻,请靳寻代为处理现场。

在一连串的犯罪事实面前,那些所谓的主观上的“曾有过动摇”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和法庭上都有过类似的说辞,比如“我不想杀他的”,“是他逼我的”,“我想过收手”,“我也不想这样”等等,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证据,看事实。

不过在这个案子里,郗晨、辛念的情况又和戚晚不同。

郗晨的自首情节更为主动,还提供大量证据协助警方破案,那次直播内容也因此成了最重要的视听证据。虽然直播里提到的内容并不是每一件都能找到直接证据,却给警方后面的调查提供线索指明方向。

加上她们三人当初都是未成年,郗晨获得量刑的机会非常大。

现在外界对这个案子的争议也比较大,尤其是在郗晨以“黎湘”的面貌出现在直播中,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出好戏之后。

姚家那边再度采用舆论攻势,试图利用法外之地对执法者造成压力。也因如此,原本不明真相的网友们,通过各种匿名账号的爆料逐渐了解十三年前案件发生的始末。

有些人认为,虽然郗晨三人是被迫走上绝路才犯案,但绑架本来就是重罪,何况在绑架中人质意外身亡,就算不是绑匪动手,也是因为绑架而导致的,这就属于故意杀人罪。

也有些人提出质疑,要让绑架罪的性质变成故意杀人罪,就要先证明受害者是被绑匪故意杀害。可现在张大丰和周长生的案子不满足这个条件,故意杀人罪实在牵强。

至于绑架罪的定论,虽然郗晨三人和周长生有过使用暴力、麻醉药物的方式来作案,但他们没有勒索财物,只是想拿回被人勒索的照片和视频,这最多只能算非法拘禁吧?

至于拘禁期间不慎导致张大丰死亡,也不是她们希望发生的,是不是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是过失伤害比较妥当?

类似这样的争议还有很多,网友们吵得不可开交,并且乐此不疲地寻找对方“辩友”的漏洞,利用法条各种反驳。

当然,这些讨论不只专案小组在关注,和这个案子有关的其他人,比如姚珹、周淮、余钺,以及郗晨三人背后的律师也都在讨论研究。

从量刑角度上看,郗晨和辛念占据的优势是自首情节,且两人一直在默默收集靳寻的犯罪证据,而戚晚则有精神分裂症“护体”。

但从社会影响上看,“黎湘”作为公众人物,年少时犯下命案,而后又一直以健康的荧幕形象示人,这个案子也因为她的公众身份而引起轰动,确实造成不良影响。

再者,这个案子是由郗晨而起,提出对张大丰下手的人也是她,除非在案件当中发生逆转,否则她的主犯身份很难撼动。

而所谓的逆转,江进没想到,他会在余钺的笔录中发现端倪。

江进一条条细数着余钺的笔录内容,包括余钺做的笔记,余钺提供的其他线索。

直到江进话锋一转,说:“从你拿着安闲的出版物和戚晚的稿件去找戚沨的时候,你就已经在铺垫了。你要有机会接触这个案子的人,都接收到一个信号——戚晚的精神分裂是间歇性的,发病没有规律,她一直都不正常。”

余钺叹了口气,回道:“我说的是事实。”

江进点头:“你说的是事实,但这些事实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你个人的判断,而你的判断是掺杂个人情感的。你知道无法判断她什么时候发病,什么时候正常,所以你就提出‘疑点’,让所有人都以为她的发病是不确定的,随时都有可能,这样就不能否定她在案发当晚发病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那个晚上或许戚晚大部分时间都是正常的,却在张大丰和周长生发生冲突的几分钟内受到强刺激而病发。

等到事发之后,戚晚逐渐恢复意识,发现现场混乱,张大丰倒在血泊之中,她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只好根据有限的认知和常识将现场拍下来,并删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还有一种解释是,从这时候开始戚晚就已经有了“代入角色”的表现,这和她后来发病的表现吻合——她有精神分裂,她有表演欲,她用代入角色来逃避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性格。

江进问:“你有没有考虑过自己?你的前途,你的工作,你的家人。戚晚就算能过这关,也会被政府安排强行治疗,你们以后不可能再在一起,除非你连警察都不做。你不觉得可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