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节(1/2)

其实在场众人与方轶的想法差不多,在座众人不是法学教授,就是具有丰富刑事案件和生活经验的律师,一听就知道刘女士的身份不简单。

其实众人猜的不错,刘女士大学毕业后没多久就靠着出众的姿色和手段,傍上了一家集团公司的老总,这位老总家在外省,家里的母老虎随着儿女去了国外陪读。

虽然母老虎不在身边,但是她在公司里放了眼线,老总又是个在社会上有头有脸的正面人物,不敢明着来,只能偷偷在本市的高档小区养个金丝雀,隔三岔五的来温存下。

不服就用钱砸,砸到服为止

平时帮老总打理这些烂事的是他的一位本家侄子,姓郑,也就是之前进来的三人中,一直没说话那位,挂的职位是老总私人助理。

刘女士被抓后,郑助理第一时间得到了消息,急忙托关系打听情况,打算花点钱把人保出来,把案子消了。但是一打听才知道,感情被害人的身份不简单,是当地一位实权人物的媳妇。

于是郑助理就找到了平时帮他做擦屁股活儿的吴秘书,吴秘书其实并不是真的秘书,是个专门做拼缝的,“金丝雀”刘女士就是吴秘书帮老总找的。

社会上专门有这么一帮人,投富人所好,专门为富人拉皮条,找喜欢的物件,吴秘书就是这样的人。

郑助理与吴秘书是在三年前一次酒会上认识的,因为臭味相投,后来成了好友。

郑助理将刘女士的事汇报给了老总,老总对这位刘女士非常宠爱,想请律师帮刘女士打官司,又怕泄露自己与她的关系,为了脸面,他不得不将事情全权委托给郑助理处理。

郑助理和吴秘书一合计,想借着这事从老总手里弄些钱花,郑助理便给老总出主意,说现在社会上的律师鱼龙混杂,如果要盲目的去找,肯定会招来很多大忽悠,律师费肯定少不了,找身边的律师又容易落人口实。

于是郑助理建议,不如来个广纳贤士,研讨案件,然后从中选拔一两名律师做委托,整个事情都是以刘家人的名义运作,跟老总不沾边,又能找到有真才实学的律师,律师费还好谈。

老总一听有道理,反正这事别扯到自己身上就行,于是便给了郑助理五十万元经费,让他处理此事。

拿了钱怎么也得弄出点动静来,于是郑助理和吴秘书一合计,将本地知名刑事律师刷一遍,挑出知名度靠前的刑辩律师,另外再请几位老教授坐镇,来一场案件研讨,这样应该可以给老总交差了。

至于劳务费,当然是因人而异,知名度高的多给,差一点的少给。方轶因为是这几年冒出来的后起之秀,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就被他们盯上了,但是劳务费不高,只能给五千元。

刚才介绍案情的姓周的男人,是吴秘书的助理,名校毕业,是专门为吴秘书整理文书的。

如果不是看在劳务费的面子上,在座众人早就起屁股走人了。这么个小屁案子平时在座的律师根本都不接,都是给助理处理的,就连在座的理论很少联系实际的法学教授们内心也是很不屑,觉得这是拿导弹打蚊子,大材小用。

当然方轶除外,现在的他虽然有资格坐在这里,但是家底可没有在座的众人厚实。

“下面请大家自由发表意见。”吴秘书见时间差不多了,微笑道。

在他看来,眼前的这帮专业人士与他没有什么区别,一提有大把的劳务费拿,各个开心的不得了,哪有半点专业人士的风骨!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专家又怎样,不服就用钱砸,砸到服为止。

在座的众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既然人都来了,怎么也得说两句,屁都不放一个,怎么好意思拿人家的劳务费。

一位五十多岁的大学教授,见众人都不说话,琢磨着早点说完早点完事领钱,于是喝了一口茶水,清了清嗓子道:“我认为,本案的被害人,那位中年妇女,受伤后一开始被评定为轻微伤,但是因为她在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生进行理疗和锻炼,从而导致伤后恢复不尽如人意,最终评定为轻伤。

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我觉得刘女士是否构成犯罪存疑,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刘女士无罪。”

吃谁的向着谁,拿人家的钱怎么也得替人家说两句话,反正也不用他担责任,又不是他去开庭,说呗。

见有人开了头,方轶身旁的一位四十多岁的刑辩律师也开了口:“我认为,那位中年妇女不进行理疗和锻炼是其伤害结果的一个原因,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案件,既有刘女士的伤害行为,又有被害人自己不配合治疗导致的损害,应该对被害人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话音落下,众人忙随声附和,觉得有道理。

这时一位五十来岁的女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我个人认为,医疗行为作为阻断伤害结果发生的因素,不是多因一果案件的致害原因,被告人刘女士不能给被害人设置接受医疗、理疗和锻炼的义务,被害人不进行理疗和锻炼不构成过错。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应引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可以做罪轻辩护。”

说话的女律师可能是出于对金丝雀的不屑,提出的意见很客观,也很专业,按她的说法刘女士必被判刑,吴秘书三人脸色有些微变,心中不是很爽。

吴秘书心中暗暗盘算着:这要是小刘被判上几年,又得给老总重新找金丝雀了,现如今不要脸的拜金女学校里有的是,可是要想找到即符合老总口味,又有手段能拢住老总心的女孩……难啊!

“嗯,赵律师说的有道理。”一位六十多岁的老教授冲着女律师点头称赞道。

方轶看着他心中好笑,他记得最先发言的那位教授说刘女士无罪时,这位六十多岁的老教授也说了同样的话。

好吗,谁都不得罪,这就是在象牙塔内修炼的八面玲珑神功吧,看来功力很深厚啊!

心中这么想,方轶的脸上不自然的就表现出来了,不巧的是正好被那位六十多岁的老教授看到。

老教授心中不悦,看了一眼方轶的名签,说道:“但是我记得在《合同法》里有规定,如果合同的一方违约,违约方只对其可以预见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守约方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理,刘女士造成了被害人损害不假,但是被害人应该积极的配合医生治疗,避免损害的扩大。

这位方律师,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老教授说完,众人均顺着他的眼神看向方轶。

有屁快放

方轶一怔,心道:老家伙,你可够损的,把《合同法》里的规定拿到刑事案子上来适用,你怎么想的。这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都不一样,怎么能照搬呢,你作为法学教授,搞了一辈子法律,这个道理不应该不明白吧,这不是给我挖坑吗?真当我的刑法学博士是花钱买的,我导师可是国内刑法学的领军人物,这类案件研讨会当年我可没少参加。

都是千年的狐狸,你跟我玩什么聊斋啊?

“冯教授,按照您的说法,被害人有配合医生进行治疗的义务,如果被害人不配合治疗,产生的后果不能完全归责于致害人刘女士,刘女士只应对通过医疗不能恢复的部分及医疗过程中的费用负责。是这样吧?”方轶看了一眼老教授面前的名签,然后微笑着问道。

老教授微笑道:“我只是抛砖引玉,开阔下思路,大家共同探讨。”

方轶心中冷笑,老家伙够狡猾的,左右逢源啊!

“我认为,如果没有刘女士的致害行为,被害人根本无需进行医疗,更不存在进行治疗的义务了。犯罪行为人为他人设置义务,这个逻辑本身就有问题。

《合同法》是基于善意、诚信、互利的原则制定的,而犯罪行为大多是恶意、自利、单边的,把《合同法》中对违约情况的理解移植到刑事案件中,必然得出荒谬的结论。

被害人的治疗义务不是法定的,也不是约定的,《合同法》中关于守约方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

所以我个人认为,被害人受伤后没有进行医疗自救的义务,其不积极接受治疗、理疗,不积极进行锻炼,不构成被害人过错。致害人刘女士不能因此对扩大的伤害减免责任。本案最稳妥的辩护方案是最轻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

本章节未完,点击这里继续阅读下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