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节(1/2)

“真的?您这么一说我心里舒服多了。我现在就去查案例,为二审做准备。”周颖双眼放光道。

“对了,明天早上我有一个看守所的会见,你要不要去?”方轶笑道。

“去,我还没去过看守所呢,跟您去见识下。”周颖笑道。

半个月后,窦涛寻衅滋事案二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姜雪一人。

方轶和周颖坐在辩护席上听着上面坐着的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席上,两位男检察员正在写着什么,坐在首位的便是之前方轶见过的王检察员。

“下面由上诉人窦涛先宣读上诉状。”审判长底气十足道。

被告人席上坐着的窦涛,拿出上诉状,照本宣科的读了一遍。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曾多次与村委会协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并主动要求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上诉人的要求。

此后,村委会要求上诉人退还土地,并派保安及张大宝等十余人到上诉人的果园强行砍伐其辛苦种植的桃树和苹果树。

上诉人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前阻止对方的行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并加以拳脚。张大宝等人开始砍伐果树。

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的安全,才挥舞菜刀赶走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本章节未完,点击这里继续阅读下一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