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节(2/2)

随后公安机关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将案件移送去了检察院。

这不是钱的事

“嫂子,这事你怎么知道的这么详细?”方轶疑惑的看向周大莲,问道。

“我听律师说的,出事以后,我弟妹从县里找了个律师去看守所里看过我弟弟,律师说这事时,我也在场。你该不会是怀疑嫂子吧?”周大莲眼神闪动,看向方轶。

“没,我就是问问。”方轶急忙摇头道。

“方轶,你说我弟弟会不会被判刑?”周大莲眼神急切的问道。

“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来看,您弟弟持有一万元假币,已经够立案标准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您弟弟有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得看您弟弟有没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方轶道。

“啊!这么说我弟弟真得蹲大牢啊!”周大莲有些傻眼。

“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是如果他有重大立功,比如给警方提供线索,破获制造假币的窝点,说不定会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对他的处罚。”方轶道。

“嗯,这主意好。”徐增寿点头道。

“好是好,可哪有那么容易啊,我弟弟傻啦吧唧的,连人家住哪、叫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手机号,听说已经打不通了,想立功哪有那么容易啊!”周大莲苦着脸道。

“我觉得警方认定的罪名有些问。”方轶道。

“啥问题?”周大莲一听立刻来了精神。

“如果真如您所说,您弟弟购买并持有、使用假币的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所以您弟弟的罪名应该是购买假币罪,而不是现在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方轶道。

“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差别吗?那个更重?”徐增寿问道。

“这么说吧,持有、使用假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假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差不多。但是要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名的罚金比较多。

相比之下,购买假币罪处罚更重。”方轶解释道。

“如果检察院也认为是持有、使用假币罪,那法院会不会按照这个罪名判?”周大莲眼珠转了转道。

“这可不一定,如果法院认为您弟弟构成购买假币罪,会直接按照这个罪名宣判,检察院认定的罪名,法院可以变更。”方轶道。

“啊!这么说我弟弟的罪过大了!”周大莲有些六神无主道。

徐增寿见自家媳妇如此,心中恨道:该,让你们一家都惯着他,家里有什么好东西先想着你娘家,你弟弟。这回踏实了吧。

“我再问下,如果他购买假币的钱是从我们家借的,这案子会不会连累到我们?”徐增寿突然问道。

“对,方轶,我弟弟当初找我们借钱,我们确实不知道他要干什么,这事会连累到我们吗?”周大莲也急忙问道。

“我小舅子从我家借了五佰呢!”徐增寿补充道。

“不是五佰,是一千!”周大莲有点理亏的看了自家老公一眼。

“一千!你不是说五百吗?”徐增寿眼睛瞪了起来,屁股都离开了椅子一厘米。

自己一个月的伙食费加上烟钱才四百元……,媳妇随手就给了小舅子一千元,而且还不说实话,一秒后徐增寿又坐了回去,喝茶生闷气,这不是钱的事,是信任的问题。

“公安机关找过你们没?”方轶问道。

“找过,警察问我周大根是不是向我借过钱,我说是。随后又问我知不知道他借钱干什么用,我说不知道,他老来借钱,每次借钱我都给。就这么多。”周大莲道。

徐增寿心里这个气:老来借钱!我咋不知道?我说家里总存不下钱呢,原来都支援白眼狼了。

“嗯,没事,这案子跟你们没关系。

如果周大根在向您借钱的时候,将购买假币并用假币换真钱的事告诉过您,尽管您未直接实施购买假币行为,但为您弟弟购买假币提供了资金,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方轶解释道。

“哦,是这么回事啊!我明白了。”周大莲点头道。

“警察问完了就没有下文了,这案子应该不会连累到您。放心吧。”方轶微笑道。

“那什么,方轶,我得给您多少咨询费?”周大莲拿起包,做出要掏钱的架势。

“嫂子,您这不寒碜我吗!我跟徐哥这关系,哪能收您钱啊!”方轶拒绝道。

“那行,改天我让老徐请你吃饭。”周大莲一脸喜色,又把包放了回去。

“改天干嘛?就今天吧,晚上我和方轶去辉煌找李书明去,你先回去吧。”徐增寿心里有气,说道。

周大莲有些尴尬:“那行,晚上你们洗洗澡吃点饭,我先回去了哈。老徐想着买单哈,别老让人家花钱。”

“知道了!你快回去吧。一会儿孩子该放学了,车挤。”徐增寿不耐烦道。

送走周大莲后,徐增寿又坐回到茶桌旁:“我这媳妇……,啥都不说了。晚上我请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