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节(2/2)

“因为之前向淮和车勇来店里捣过一次乱,被我打跑了,这次他们带了人和家伙过来,我怕万一打起来吃亏。”任玉江解释道。

“被砍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被砍了两刀,当时就急眼了,拿出尖刀往向淮身上扎,他砍我,我就扎他,后来我们两个就缠在了一起。

当时车勇见我们两个打起来了,就拿店里的木椅子砸我,我躲开了,反手扎了他一刀……”任玉江将当时的情况讲了一遍。

“你把向淮压在身下,控制住他后,有没有继续用尖刀扎他?”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当时虽然把他按在地上,用身体压着他,但是他的双手并没闲着,一直在用西瓜刀砍我,所以我也用尖刀扎他。直到我将他手里的西瓜刀夺下,警察来。”任玉江辩解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说完,眼神古井无波的看向方轶。

“被告人任玉江,案发当日,被害人向淮和车勇为什么会来你店里闹事?”方轶问道。

“向淮欠我店里饭钱,后来他又来店里吃饭,我跟他要钱,他觉得我落了他的面子,就记恨我。此后没几天,他带着车勇来店里闹事,被我赶跑了。

出事当天他为了报复我,就找了一帮人又跑我店里来闹事,想让我摆桌给他赔礼道歉。”任玉江说道。

“在得知向淮带人来店里后,你为什么没第一时间报警?”方轶问道。

“我觉报警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地面上这种事挺多的,就比如吃饭的食客弄几条虫子在菜里讹点钱,如果双方能和解是最好的,毕竟派出所不是我们家开的,而且我们是做餐饮的,防不胜防,不到万不得已没必要报警。”任玉江解释道。

“你们当时没谈拢,是谁先动的手?”方轶继续问道。

“当时我怕他们打砸店里的东西,伤人,所以没谈拢我就拿手机准备报警,但是没想到向淮突然拿西瓜刀砍我。是向淮先动的手。”任玉江说道。

“在你抢下向淮的西瓜刀后,是否又用刀扎过他,或者砍他?”方轶问道。

“没有,当时我刚抢下西瓜刀,警察就到了。我当时已经脱力了,全靠一口气顶着,没有再扎向淮,后来我就被警察拉到了一旁等救护车。”任玉江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既然要做无罪辩护,就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上的依据,而案件的事实是基础,所以方轶要将几个关键的点问一遍。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询问道。

“没有。”三方均回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例行公事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带人来到饭店后,随即意识到双方谈不拢有可能打起来,便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做准备。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在客观上已经为斗殴做了准备。

随后双方谈判破裂,虽然被害人向淮先动手,用西瓜刀砍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有准备,随即掏出尖刀反击,在互殴中,被告人将两被害人扎死,直至警方来到现场,控制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实施上述斗殴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发表完意见后,看了一眼被告席上坐着的任玉江,后者明显一怔,脸上却没有太多的情感流露。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方轶组织了下语言,说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不构成犯罪,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守法的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和结果。

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该款的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条款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现实很复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向持木椅子砸自己的车勇反击了一刀,并在夺过向淮的西瓜刀后,停止了反击的防卫行为。这表明被告人任玉江是被迫进行的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均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针对行凶行为的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有意引导双方继续辩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在斗殴中只是身受轻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的行为却导致两被害人死亡。

而且被告人在案发之时,明显具有放任、甚至希望将对方刺伤、刺死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完毕。”检察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