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节(2/2)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小绵羊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的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斗殴属于互殴。

被告人谈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后,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谈培才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其反击行为的性质是互殴而非防卫。

二、被告人谈培才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谈培才被打嘴巴属于轻微伤害,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紧迫的,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围群众呼救或逃跑,但其却立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捅对方,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属‘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被告人谈培才受到人身威胁后,其随身携带弹簧刀,并不是为了互殴,而是为了自卫。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人谈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他后,并未找人,准备与覃雷明一伙人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后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人等人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爱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谈培才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事先准备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斗殴。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进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公诉人提到的‘事前防卫’中所谓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开始。对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前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卫润泉与他人结伙持械围堵谈培才,其打谈培才嘴巴的行为,表明其对谈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虽然被害人的行为比较轻微,但从案发当时的情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会就此罢休,不施加更为残暴的手段。”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下来,咽了口唾沫,湿润下干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发的云乔,心里感到异常气愤:难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绵羊?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救济,不能反抗自卫?!那《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何在,说话怎么不过大脑啊,早上出来没吃药吧!

牛鬼蛇神全出来了

“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谈培才如果不反抗或迅速逃离,不排除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侵害。谈培才此时选择用刀扎被害人属于防卫,并不属于事前防卫。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打被告人嘴巴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只有持凶器殴打或将人打成轻伤以上的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显然混淆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换句话说,只有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才有意义,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标准,但绝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外,对其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都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已造成不法侵害人卫润泉重伤,从结果上看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谈培才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打嘴巴,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不应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

但谈培才却用弹簧刀扎被害人的前胸,给被害人造成重伤的结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完毕。”方轶回应道。

……

旁听席上,彭华雁始终关注着控辩双方发表的辩护意见,虽然她不懂刑事方面的规定,但是从一个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她觉得方轶的辩护意见要比公诉人的意见更能说服她,当然这里面不排除主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