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4章(1/2)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在乡下,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无力抚养,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但……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本章节未完,点击这里继续阅读下一页(1/2)